食鹽批發企業管理標準:GB/T 18770-2020
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 18770-2020)
【法務提示】關于對GB/T18770-2020的讀標思考
【問題1】
GB/T18770-2020標準提出A、AA級企業“應不低于”二個月正常銷量儲備,AAA級企業“應不低于”三個月正常銷量儲備,井礦鹽區生產精制鹽按市場需要產出,不象海湖鹽區產場集中生產堆垛,在目前市場競爭條件下難以實現,能夠達到一個月正常銷量食鹽儲備都很不錯了。
GB/T18770-2020標準這樣的規定是否與上位法“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抵觸?大于一個月以上銷量庫存從政策鼓勵企業、能否通過該標準轉為強制性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儲備?
對照鹽改方案分析,GB/T18770-2020標準從前言“主要起草人”實際主要由中鹽協會領導及其專委會成員組成看,是否具有“中國鹽業協會”研究提出的實際或提交協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研究通過,鹽標專委會是不是中鹽協會下屬機構,及或經過工信部核定的程序? 程序上是個問題。
【事實】
1、標準規定:
2、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和現行有效的部委752號《通知》規定:
(九)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于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托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3、發改電2016〔752〕號《通知》規定:
【問題2】
直配終端50-80%比例,按鹽改方案從鼓勵轉為推薦性強制,是否意味從20-50%言明正順轉委托配送、進而或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可以過渡性轉代批發?為此,食鹽分銷經營者需保持清醒頭腦——間接配送不等于間接批發?
標準規定:
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規定:
(六)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問題3】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五年。2020標準規定評定等級三年一次。是不是GB/T18770-2020與《規范條件》抵觸?
標準規定:
希望:反正企業因此遇到政策法規以外的貫標增加企業儲備成本倍番、三番的麻煩,且無為什么要這么做的說明,最好是企業結合國務院鹽改方案和省政府鹽改實施方案、相關部委專項《通知》及省實施文件來貫標自律,由鹽業主管部門明確企業自行委托非鹽業主管部門、非鹽業協會的第三方機構復查為宜,如第三方機構對定點批發企業保持食鹽庫存量符合國務院鹽改方案、但沒有達到GB/T18770-2020推薦性標準的,在提交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的復查報告中,舉證據實說明。
【問題4】
GB/T18770-2020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而新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剛于2019年1月1日起頒發,有效期5年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兩者適用了出現字面上理解的矛盾。
分析:
一是適用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審查方面,新的證書審核適用《規范條件》第四條第(二)項,受制于《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主動申請行為,企業在2024年1月1日前審核證書延長申請時適用,證書五年有效期是國家行政承諾,此前持有證書企業不會因企業不符合 GB/T18770-2020推薦性國標變化條件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自動失效。
二是適用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監督檢查方面,如GB/T18770-2020從2020年11月1日施行且適用監督的話,檢查中如何對已經許可的企業行為規范,能否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食鹽專營”能否同“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劃=號,是個《規范條件》尚未明晰的問題?
當然,涉及《規范條件》的具體應用解釋,必要時需要工信部及或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行權規范明示。
【應用】
GB/T18770-2020標準今年11月1日實施在即,需要明白的是當由食鹽定點批發點企業自律實施,涉及標準與鹽改方案、部委《通知》及省鹽業主管部門實施文件抵觸的疑慮或問題,可以根據規范效力原則適用并按規定渠道反映。
1、規定:
《標準化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規范條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審核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規范條件。”
第四條第(二)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符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GB/T1982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的相關要求;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第(二)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施。”
2、中鹽協會和全國鹽業標委會組織貫標
中鹽協會會員企業、標委會成員企業或省級協會向協會和全國鹽業標委會反映本企業貫標問題,可望得到解答。
3、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省級鹽業主管部門適用《規范條例》結合鹽改方案及部委752號《通知》審核、監督檢查和組織定點批發企業實施時,或有具體貫徹意見。必要時,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可以就適用該標準與法規、規章出現的矛盾請示工信部。